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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法上谕》评注

秋风

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129日),慈禧太后、光绪皇帝于避难西安期间,发布《变法上谕》,启动清末新政,进而发展成为清末立宪。十年之后,中国即为东方之宪政国家矣。

今日国中政改议论四起,而当代中国之社会、政治格局,颇类似于清末。为此,抄录此上谕,略作按语,以发明其中的变法、立宪哲学,或可为当局者参考,也可供关心转轨之学界、公民立法者鉴借。

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伊古以来,代有兴革。即我朝列祖列宗,因时立制,屡有异同。入关以后,已殊沈阳之时。嘉庆、道光以来,岂尽雍正、乾隆之旧。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要归于强国利民而已。

案:常有人以为,中国人、尤其是儒家守旧。殊不知,变法乃是中国政治中最为重要的传统之一,易经故毋论矣,大易之一意就是变易。孔子对此也议论再三,即所谓制度之“损益”。古人相信,“法积则敝,法敝则更”,变法乃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惟变法者必须注意,只当变可变之法,当变之法。本段所说“常经”,也即文化、文明,人民的生活方式、习俗、宗教信仰等等,不应在变法之列。因为,政治权力本来就不应介入这一领域。现代自由主义这样主张,而古人早就深明此理。

世间唯一可变之法,就是“治法”,也即政治结构。它既然是人为构造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人为构造的方式予以改变。而常经或者董仲舒所说的“道”,则非人为构造,而是文明演进的产物,自然不应试图借助理性予以变易。因此,唯一合理的变法规划,就是立宪。任何思想革命、文化革命、经济革命、宗教革命等等,都不具有正当性。

至于变法的宗旨,只有一条,那就是“强国利民”。事实上,唯有利民,才能强国。如果不能利民,而盲目强国,最终是不可能强国的:把人民变成国家的工具,这样的人民要么萎靡不振而消沉,要么无法忍受而反抗。

自播迁以来,皇太后宵夜焦劳,朕尤痛自刻责。深念近数十年积习相仍,因循粉饰,以致成此大衅。现正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图富强。懿训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思前事之失,乃可作后事之师。

案:本《变法谕令》带有“罪己诏”的性质。自汉武帝以后,儒生将皇帝置于上天之下。皇帝必须对上天负责,也即对万民负责。从此有了罪己诏这样皇帝向天下承担责任的仪式:皇帝向天下检讨。这是变法的第一步。只有皇帝承认自己有错误,或者能力不足,天下才会相信变法的诚意。

本上谕发布时,朝廷逃亡于西安。也因此,太后、皇帝才“痛自刻责”,决心变法。实际上,自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面对民主宪政的观念,朝廷一直处于“逃亡”状态:正当性意义上的逃亡。伴随着新观念之传播,它的统治之正当性不断流失。保守派镇压戊戌维新,不能表明它得胜利,而不过是逃亡的另一种表现形态而已。物理意义上的逃亡,不过是正当性意义的结果而已。这样的结果,促使它不得不回归民主宪政变法的轨道。这是避免物理意义上的再度逃亡的唯一办法。

本上谕也传达慈禧太后的意见:中国必须学习西方,方可变革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渐图富强。尤其是,必须对此前错误的举措进行反思,才可以找到前进的道路。

与下面一段话联系起来,上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当初镇压戊戌维新其实是一个错误。这一点,对于变法新政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隐晦地承认了这一错误,才可以重新凝聚民众、士心。当然,这样的承认不需要十分明确,双方心知肚明即可。重要的是承认的姿态本身。

自丁戊以还,伪辩纵横,妄分新旧。康逆之祸,殆更甚于红拳。迄今海外逋逃,尚以富有、贵为等票诱人谋逆。更藉保皇保种之妖言,为离间宫廷之计。殊不知康逆之谈新法,乃乱法也,非变法也。该逆等乘朕躬不豫,潜谋不轨。朕吁恳皇太后训政,乃拯朕于濒危,而锄奸于一旦。实则翦除乱逆,皇太后何尝不许更新;损益科条,朕何尝概行除旧。执中以御,择善而从,母子一心,臣民共见。今者,恭承慈命,一意振兴,严禁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

案:朝廷实行新政,面临一个巨大的伦理挑战:康有为等人曾鼓吹变法立宪,而后来这些被当成敌人、逆党严惩,其中多数人流亡于海外,不得归国。今日朝廷变法,又当何论?本段对此进行辩解。本段前半部分辩解虽然可笑,在政治上却十分必要。

并且,后一部分充满政治智慧。这智慧就是最后一句:“严禁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朝廷既欲变法,则不可能不用新人,所谓新人,就是掌握西方宪政理念的变法维新之士。其中恐怕也包括康有为等人,因而,此谕为后来宽宥康梁逆党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变法立宪,也决不能排斥旧人。所谓旧人,就是固守旧制度者,不论其因为信念还是利益。原因在于,变法立宪不是革命,不是一个集团、阶级消灭另一个集团、阶级,唯一可能的变法之道是“共和”。而共和,就必须尊重所有人参与新制度构建之道德与政治权利,即便他们是反对者。在宪法设计中,反对的意见也应当被认真地对待,如此所形成的制度,才是共和的制度。如此变法,才可能彻底消灭革命。

当然,吸纳旧人的前提是守旧者不诉诸武力抵制。而变法者的接纳心态,也有助于解除旧人的警惕,诱导他们不进行激烈的抵抗。排斥旧人的激进姿态就不是变法,而是革命。而革命必然引起不断革命,终究不能完成立宪。

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人藉为藏身之固,而胥吏倚为牟利之符。公事以文牍相往来而毫无实际,人才以资格相限制而日见消磨。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国家者在一例字。至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制造器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政之本源也。居上宽,临下简,言必信,行必果,我往圣之遗训,即西人富强之始基。中国不此之务,徒学其一言一话、一技一能,而佐以瞻徇情面、自利身家之积习。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耶!

案:本段精髓在后一部分。这其实也表明,清末新政,从一开始就是一场宪政变革。谕令清楚指出,“西艺”,也即西方的科学技术,不过是西人富强的皮毛,真正令西方富强者,乃是“西政”,也即西方的民主宪政之制度安排。中国要变革,就必须学习西方的本源,这个本源就是民主宪政。不学这个本源,天下不可能富强。即便表面上财富繁盛,也没有稳定的根基。

总之,法令不更,痼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再由朕上禀慈谟,斟酌尽善,切实施行。

案:变法不是阴谋,而是公共之事,因而,古代中国的变法,总是以大规模的公共辩论为开端,宋人所谓重定“国是”是也。儒家相信,天下为天下人的天下,因而,治国之“国是”自然也应当由天下人来公共审议、确定。对于立宪性质的变法来说,尤其如此。

公共辩论的主体,首先是全体官员,他们均可发表意见。其次,借助这些官员,体制外人士也可以参与讨论。事实上,清末社会并无体制内外之分,官绅乃是一个共同体,他们具有共同的价值体系和知识结构,双方之间也有密切的私人联系。因而,官员们所上的新政奏折,大多数是由不任官或者官职较低的绅士、士人所起草。官员所上奏折,反映了整个士大夫群体的意见。

此后中国历史的困境,则在于此一士大夫共同体的解体,这是变革趋向激进化的社会结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立宪变革,必须以绅士群体的成长,及体制内外打通沟通渠道为前提。抗战立宪是因此而成功的,台湾转型也是因此而成功的。

自西幸太原,下诏求言,封章屡见。而今之言者,率有两途:一则袭报馆之文章,一则拘书生之成见,更相笑亦更相非,两囿于偏私不化;睹其利未睹其害,一归于窒碍难行。新进讲富强,往往自迷本始;迂儒谈正学,又往往不达事情。尔中外臣工,当鉴斯二者,酌中发论,通变达权,务极精详,以备甄择。

案:这一段指出了中国历史上变法所面临的一大困境,此即,无法如美国建国者的宪法辩论那样,形成睿智的、可操作性方案。

在中国历史的变法辩论中,最常听到的是两种极端的声音:一种是激进者,他们热心变法,但徒有抽象理念,拿不出可操作的方案。另一种是保守者,他们的主张自有其价值,却被这种价值所禁锢,而无法面对变化的现实。

实际上,这两种人,都如托克维尔所抨击之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文人”,沉迷于理念,而缺乏治理实践,因而也就缺乏建立新制度、治理国家的现实感。其所提出的方案,也就窒碍难行。宋代历次变法,因此而失败;康有为变法,也因此而失败。乃至于辛亥革命,也是因此而失败。八十年代大陆的变革,同样也因此而失败。

此即表明,一直以来,中国的精英阶层缺乏政治技艺(art of politics)。立宪转轨要成功,精英阶层必须具备政治技艺。

惟是有治法尤贵有治人。苟得其人,敝法无难于补救;苟失其人,徒法不能以自行。流俗之人,已有目短,遂不愿人有一长。以拘牵文义为认真,以奉行故事为合例,举宜兴宜革之事,皆坐废于无形之中;而旅进旅退之员,遂酿成此不治之病。欲去此弊,其本在于公而忘私,其究归于实事求是。又改弦更张以后,所当简任贤能,上下交儆者也。

案:一个国家的治理,可区分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时期:大部分时间是常规治理时期,此时以治法为本;但在某些时候,则处于立宪时期,此时,治人为要。因为,变法立宪,乃是创造制度的事业,制度只能由人设计、创造出来,因而,在变法立宪十七,人就居于最为重要的位置。

这个人,就是成熟的政治家。普通官僚是无从变法的,他们的心灵只适合于按部就班地奉法办事。但曹操、袁世凯式的枭雄,也是没有能力变法立宪的。因为,他们过分追求私人利益。

本段指出变法立宪所需要的政治家的德行:“其本在于公而忘私,其究归于实事求是。”首先,他们必须具有天下为公的道德信念,其次,他们需要具有实事求是的心智,能够在纷纭复杂的事态中,寻找到合理而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没有美德,方案可能是可行的,却不是善的。反之,没有政治技能,方案可能是善的,却不是可行的。同时达成两者,难度极大,但这也是变法立宪必不可少的。

朕与皇太后久蓄于中,事穷则变,安危强弱全系于斯。倘再蹈因循敷衍之故辙,空言塞责,省事偷安,宪典具存,朕不能宥。将此通谕知之。

案:变法当然有巨大风险,但因循敷衍同样有巨大风险。事实上,以清末态势论,不变法,统治者只有死路一条;变法,却还可能有一线生机。两害相权,太后、皇帝做出了明智的政治决断。中国历史由此进入了最伟大的“立宪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也是全球立宪政治的典范。辛亥革命的成功,不过是这一立宪运动的自然结果。革命者深明此意,所以,革命成功之后,共和政府对清廷的处理极为宽大,民主的政府和国民不会亏待那些为民主转型作出贡献的任何人。

尽管后来的历史出现了革命的反复,但此后所有立宪性质的变法努力,都不能不回归清末。革命再激进,如要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或避免自己的危机,就不得不以反革命的方式回归清末。国民党就是这种回归的典范——这也正是真正的“革命”的含义。周人的“革命”,英美的革命(revolution),都是俯听天命,回归正道。拒绝回归的革命者,必将消散于历史的虚空之中。

20101014日,时距此谕发布近110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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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中国治理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之研究。著有《立宪的技艺》、《政府的本分》等,出版译著《哈耶克传》、《货币的非国家化》、《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华人哈耶克学会发起人之一,主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译丛》、《奥地利学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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