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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习俗就是相信社会

秋风

春节期间,燃放鞭炮烟花造成了一些人身和财产损失,有人便提出,政府应当禁止燃放烟花鞭炮。说实在话,政府恐怕不会因为这样的议论,而贸然出台禁放令。九十年代中后期,各地普遍发布过禁放令。但实施几年后,在种种压力下,各地陆续开禁。据此可以推测,政府在中短期不大可能再度禁放。

因此,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支持禁放论的人们思考社会问题的方式。过去几十年来,因为这种心态,中国已遭受过诸多文化、社会乃至经济灾难,如果人们不去有意识地克制这样的心态,那很可能重蹈灾难。

应当承认,禁放论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比如,某座大厦着火了,或者孩子老人的睡眠受到了打扰,还有人矫情地抱怨,他们家的小狗受到了惊吓。这些损失确实是人人都看得见的,甚至于,对于某个无知的或者不幸的个体来说,这种负面效果可能是巨大的。

但是,因为这样的习俗造成了某种损失,一步就跳跃到全面禁放,这是一个太大的跳跃。

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燃放烟花鞭炮的负面效果,显然没有达到“显著”的程度。而这些习俗是在几千年、几百年的历史过程中演进形成的,它们可能与诸多制度、理念之间具有我们无法想象的复杂关系。比如,燃放鞭炮,就是一些根深蒂固的民间信仰的组成部分。而这样的民间信仰,对于家庭成员的幸福感、进而对于社会秩序来说是相当重要的。

也就是说,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尤其自己的内在逻辑,其中很多关系是人们的理性未能理解的,或许是理性永远无法理解的。或许可以推测,烟花鞭炮既然它存在了几百年,则它一定存在着一些好处。这些好处也许是看不见的、摸不到的,但这并不等于它们根本就不存在。事实上,它们对于个体的信仰、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可能非常重要。

对于社会内部的种种习俗,人们所能采取的唯一明智的态度就是尊重。当然,这绝不意味着什么也不能做。人们可以矫正那些明显的错失,但归根到底,人们只能是在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矫正。因为某个习俗存在一些负面效果,就立刻要求禁止,这既是对理性的滥用,又是理智懒惰的结果。

而正是这样的懒惰,诱导不受限制的权力登场。全面禁放,当然是要求政府下令禁止民众燃放烟花爆竹。但如此呼吁出来的权力,果真那么美好么?

过去一个世纪是一个大规模“移风易俗”的世纪,中国人生活中的诸多习俗被逐一禁止。而翻阅当年的报刊,人们会发现,无数知识分子、普通民众,为禁止每一项习俗,提供了诸多看得见的科学的或者感性的论据。正是这些个体的感受或者科学的论据,授予了政府以消灭社会的大权:民间信仰被逐一取缔,各种民间节日也趋于消灭,私有财产制度被彻底消灭,等等。以至于到今天,国人的生活已经寡淡如水,甚至于社会共同体也正在大规模解体之中。

面对这种情形,政府已经改弦易辙,开始部分地尊重人们的习俗,或者容许其自然的恢复。令人奇怪的是,有些号称追求个性、自由的人士,却在忙着鼓动政府全面禁止这样的习俗。更令人诧异的是,禁放论者谈论禁止一种流行数百年、在民间具有广泛基础的习俗,仿佛在谈论晚饭究竟是吃米饭还是馒头。从中看不到他们对于生活的逻辑的尊重,对于社会的微妙性的崇敬,对于人们的宗教情怀的敬畏。

而在这种轻率态度的背后,是对政府权力的迷信,以及对社会的不信任。禁放论者匆忙地把一种僭越的权力授予政府,并哭喊着要政府来行使。这显然,这是在授予政府扰乱社会、毁灭社会的权力。

任何熟悉现代政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政府是社会设立的、用以解决社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工具。政府只能解决社会的逻辑运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小小差错,而不能消灭社会。相对于政府的权力,信仰、习俗、生活方式等等乃是先验的存在者。只要它们并没有造成显著的、广泛的损害,政府就根本无权禁止。即便它们对某些人存在某些不便,或者带来一些伤害,政府同样无权禁止。政府所能做的仅仅是对其予以监管,将这种损害控制在不那么显著的程度。

归根到底,政府的功能是服务社会,而不是按照自己或者任何人的心血来潮式的想象重新建构社会。人们的幸福最终有赖于社会的发育,政府的首要的伦理准则是:尊重社会,尊重社会运转自身的逻辑及由此所形成的结构。也正是依据这一原理,政府可以开办教育,但不得限制社会创办的教育。同样,政府可以管理鞭炮的生产、销售和燃放,却绝没有资格禁止人们生产、销售和燃放鞭炮。

矫正一种习俗可能造成的负面效果,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但政府的权力中决不包括取缔一种并没有造成广泛的、显著的损害的习俗,因为,社会在逻辑上是先于政府的,从道德上说,政府是社会的工具,而不是相反。因为燃放烟花鞭炮造成了一点损失而主张禁放,就是从理念上颠倒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变成权力可以任意宰割的对象。

中国经营报,2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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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中国治理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之研究。著有《立宪的技艺》、《政府的本分》等,出版译著《哈耶克传》、《货币的非国家化》、《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华人哈耶克学会发起人之一,主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译丛》、《奥地利学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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