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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人的结社权和罢工权辩护:一些思考碎片

在华人哈耶克学会的电子邮件组中,因为本田零部件工厂工人罢工问题,而于6月4日至5日,与几位朋友就工人的结社权、罢工权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讨论。因为争论是由黄春兴兄的一段话引起,所以首先引用他的话,后面则是我的多次发言。

黄春兴:

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喜的是佛山工人要求成立独立工会,忧的他们要用工会去议价工资。

底下是我在富士康出问题时,在某个维权群中贴的帖:

工资是由市场(包括富士康)来决定,但工作环境必须在工人团体和政府的同意下才能运作。政策是由政府来决定,但决策的权力必须在人民的同意下才能拥有。

秋风:

蒋硕杰先生关于工会的论述没有看到。

我对“忧的他们要用工会去议价工资”还是有些疑惑。

工资是由市场(包括富士康)来决定,工人也是市场中的要素啊,那他也可以参与工资决定吧。

争议的地方在于:工人是单个谈判还是通过工会谈判。

春兴倾向于单个谈判,这就有一个问题:双方的谈判能力是否公平?企业本身是个组织,工人在这个组织内居于被管理者地位。单个谈判有可能进行吗?

我还在想:中国经济结构扭曲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工资扭曲,而工资扭曲得制度原因就是工人缺乏独立工会。

关于春兴兄所说的工会问题,我理解奥派在西方语境中的警惕性。

我也看到有人在否定工人的罢工权。那么,是否雇主为什么就可以拥有解雇权、裁员权、降薪权?

“资本雇佣劳动”,也许在经济学上是成立的,但如果资本家真的信了这样的理论,肯定不是一个好资本家。

理解现代企业,恐怕需要理解封建制,因为欧洲现代企业就是从封建制的背景下发展而来。封建制的社会秩序基本原则就是共同体主义。一个企业是一个由投资人、管理者、员工共同组成的共同体,各方在争则之下共同形成一种秩序。这规则不是任何一方单独确立的,换言之,不是资本说了算。企业确实是对市场的部分替代,是用共同体替代了个别交换。只有在共同体中,哈耶克所说的默会规则才有可能演进出来,从而让企业的交易费用被控制在最低限度。

我提出一个假设:如果真的是资本单向地雇佣、乃至控制劳动,这样的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将不会低于市场的个别交换。可以类比:人民公社体制的效率绝不比小农个别经营高。极权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同样是没有秩序的。

我还是不明白,既然是议价,为什么工人不能“议”?既然是市场决定薪资,那么,这个市场是什么?春兴兄的意思,似乎这仅仅是指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且价格主要是由“企业家”来发现或者创造的。但在奥地利理论中,企业家是个宽泛的概念,工人亦应被视为一种要素的价格的共同发现者,进而,整个价格结构,工人也是一个共同发现者,或者是创造者。工人是市场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个价格可以体现为不可量化的工作条件,何以恰恰不能包括可以量化的工资?

当然,一种看法是,劳资签订了合同,双方就应当遵守合同,问题是,按照市场过程理论,合同可以、也应当不断重新制定。而显然,任何一方都有发起重订合同的权利。工人在罢工前,一般会向工厂提出涨薪的要求,工厂方面予以拒绝,则工人当然就可以采取暂停供货(自己的劳动力)的办法,迫使资方走上谈判桌。这是议价的一种方式。这就类似于资方在经营困难的时候让工人无薪休假,甚至裁员。

我相信,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过程理论和企业家理论,可以突破所谓资本雇佣劳动的新古典厂商理论,而从基于默会规则的事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理解厂商。

任何个别的合约,都不是神圣的。事实上,任何现实的合约,其实都在动态过程中。比如,工厂添建某种便利设备,就意味着工厂改变了合约,这可能对工人有利,也可能是无利的。则相应地,工人也可以发起重新订立工资合约的要约。双方在这个方面其实是不对称的。工人发出的要约通常是形式化的,看得见的,而工厂经常可以用看不见的方式,在工人根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把合约进行实质性修订,使之变得对工人不利。

这可能是一个简单事实:资方和管理者面对劳工享有优势(斯密早就观察到奥尔森定理),而确保市场秩序的关键就是让双方保持力量的平衡。在质疑工人结社和罢工权的时候,首先想一下,企业可以有多少种情况悄悄地修改双方的合约。制度设计的要点就让双方的可能性相当。

让我把我的逻辑简述一遍:

第一,人是社会性动物,所以,工人天然地要成立他们的组织。工人的结社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第二,工人必定利用他们的社团增进自己的利益。

第三,投资人、管理者也分别是一个组织。

第四,上述组织为了寻求“合作租金”而进行合作,当然会展开博弈,从而形成企业特定的治理结构,及剩余分配结构。但在开放性市场过程中,这两者都在动态变化当中。

第五,甚至外部因素也可以介入从而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剩余分配结构,比如上下游企业,消费者团体,舆论。

第六,限制任何一方权利,比如,限制工人结社权和罢工权,必然导致企业结构失衡,导致市场扭曲。

我从别处看到,薛兆丰不断提到工资由市场边际效率决定的命题。这个我还真看不懂。谁有能力知道这个效率?企业管理者真是据此确定工资的吗?这样的企业家管理者不就是计划委员会吗?

工资只能是分别具有不同企业家能力的企业内部成员展开合作博弈的结果,因此,站在企业内部,工资没有客观依据可言。比如,企业在明显亏损期内,仍然养活工人,为什么?

于是,还是回到我的共同体厂商概念。corporate就是封建时代形成的概念。企业是个共同体,这是劳、资、管理者多方共同的事业。所谓资本雇佣劳动,所谓用一个合约替代一系列合约等等,都在新古典范式中打转,都预设了各方的自利和理性计算。但这些不能很好地解释企业。比如,今天有很多智慧雇佣资本的事情,比如大家正在享用的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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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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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中国治理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之研究。著有《立宪的技艺》、《政府的本分》等,出版译著《哈耶克传》、《货币的非国家化》、《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华人哈耶克学会发起人之一,主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译丛》、《奥地利学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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