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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应当允许劳工收入提高

秋风

目前,各界对于中国应当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已经形成共识,对于转变增长模式就应当提高一般民众收入也有共识。为此,人们颇为关注人社部正在制定的《工资条例》。但有报道称,该条例能否顺利出台,是否未知数。

各门户网站的大字标题都说:该条例目前遭遇垄断行业央企的极力反对,恐将难产。然而,这些企业反对的理由竟然是:他们认为,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该计入到工资收入,否则纳税和社保缴纳的工资基数太大。换言之,他们是因为收入太高而反对《工资条例》。如果工资条例因此而搁浅,那就太离奇了。因为,人们期待的《工资条例》的目标应当是,创造制度条件,让目前过于低下的劳工工资收入得到更稳定保障,甚至有所提高。

事实上,真正妨碍工资条例出台的因素,恐怕还是有些经济学家编造的中国比较优势神话,这个比较优势就是廉价劳动力。而编造神话的人也被这个神话吓住了,他们对劳工工资提高的后果充满想象的恐惧。由于经济学的影响极大,官员们多数有经济学背景,因而,经济学界盛行的这种工资上涨过敏症,也严重地影响了各级政府官员对待劳工、对待工资的观念。这些官员的政绩主要取决于本地的经济增长速度,而经济学理论似乎告诉他们,如果劳工工资有所增长,中国丧失廉价劳动力优势,目前的高增长就难以为继。因此,各级官员似乎都不乐见普通劳工工资提高,他们甚至可能为此设置某种障碍,在整体经济、社会情势已经发挥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维持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

然而,早在二百年,斯密就似乎就是针对这个低工资神话,提出过完全不同的工资理论:“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各种佣人、劳动者和职工,在任何大政治社会中,都占最大部分。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 斯密甚至似乎针对目前劳工普遍长时间加班的现象指出:“我相信,在各个行业,一个能工作适度的人,能够继续不断工作,不仅长期保持健康,而且在一年中做出比其他人更多的工作。”

那么,为什么劳动者报酬增加、劳动时间控制在合理限度,对社会全体有利?斯密提出过这样一个微观层面的解释:“充足的劳动报酬,鼓励普通人民增殖,因而鼓励他们勤勉。劳动工资,是勤勉的奖励。勤勉象人类其他品质一样,越受奖励越发勤奋。丰富的生活资料,使劳动者体力增进,而生活改善和晚景优裕的愉快希望,使他们益加努力。所以,高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总是比低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活泼、勤勉和敏捷。”换言之,劳动者获得他认为体面的工资收入,可以鼓励劳动者提高自身劳动效率。微观层面上的效率改进,必然可以提升整个企业的效率。

从宏观角度看,这也必然提升整个社会的效率,而最健康的经济增长,只能来自效率的改进。斯密在《论劳动工资》一章最后一段简短地讨论了工资提高反而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机理。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普通劳工工资收入保持在合理水准,将会塑造出一个相对平衡的经济结构。关于这一点,人们其实已经达成共识:中国当下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主要就是普通劳工的工资收入过低,他们的消费能力低下,导致经济增长不得不依赖高投资、高出口。

可以说,斯密早在二百多年就已经告诉当代中国人,应当容许普通劳工工资提高。读者诸君想必已经注意到,我一直没有说“提高工资”云云。原因在于,归根到底,工资是具体的劳、资双方在一个公正的平台上自愿协商、谈判的结果。因此,外人无从“提高”劳工的工资,只有工人自己有能力提高自己的工资——当然是在企业的配合下。

基于市场制度的这一基本原则,企业之外的各类主体,主要是立法者和行政部门,所能做的事情主要是创造和维系劳资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的制度平台。《工资条例》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主要在于此。概括起来,《工资条例》应当做的事情只需一条:确认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把这一点贯穿到有关工资谈判、纠纷解决的全部程序中。

而要尽快通过合乎这一原则的《工资条例》,需要立法者、需要企业精英意识到斯密已经充分讨论过的一个经济学常识:劳工报酬趋向合理,不仅是经济繁荣的产物,也是经济、社会同时繁荣的动力。

南方都市报,2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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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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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中国治理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之研究。著有《立宪的技艺》、《政府的本分》等,出版译著《哈耶克传》、《货币的非国家化》、《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华人哈耶克学会发起人之一,主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译丛》、《奥地利学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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