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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工收入停滞且较低的事实,有专家提议,中国也应像当年日本那样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确定一个指导性的劳工工资年增长比例,推动企业和地方政府承担起提升劳工收入的责任。这样的想法,既不可行,也不必要。为矫正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布格局,中国需要的是平等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制度安排,而非目标导向的收入倍增计划。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工资应当由市场来决定。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很简单:无人有能力确定具体一个岗位的工人的工资应当是多少,也无人有能力确定这个工人的工资每年是否应当上涨以及上涨多少——事实上,如果出现经济衰退,工人的工资甚至可能要下调。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倡导者似乎天真地以为,中国经济将会永远保持高速增长。

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还面临另一个难题:政府无法直接提高民企、私营企业员工的收入。有人已指出这一点,进而提出一个政策建议:政府可以首先提高国企员工或公务员的收入,通过示范作用,带动私人部门提高劳工工资。这倒是中国特色的高收入群体收入倍增计划,这样荒唐的结论恰恰证明了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不可行性。

但当然,我决不反对劳工工资应当有所提高的命题。任何一个面对中国现实的人,也许某些经济学家除外,都会承认,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的收入分布结构严重扭曲:政府获益最多,企业投资者次之,劳工得益最少。从社会结构上看,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绝对水平、相对水平和增长率都过低。正是这一畸形的收入分布导致中国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与精神问题。

尽管如此,改变这种局面,需要节制激情,而诉诸理性。通过理性思考可以确认一点: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政府不应当瞄准具体的工资上涨指标,不管是月工资平均数额,还是年度上涨比例。这些东西是超乎人的计算能力的。如果试图制定这样一个具体指标,将其分解到各个地区、各个企业,毋宁是在实施一种超级计划经济,必将极大地扰乱市场秩序。

政府可以做的是事情恢复市场秩序本身。简单的分析即可表明,过去十几年来劳工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源,在于劳工的权利遭到限制,由此导致劳工无法有效地与企业进行谈判。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尽管在提高,劳工尽管也知道企业的利润在持续增加,却无力促使企业提升自己的收入。

在此,市场秩序遭到扭曲,有人说收入差距扩大是市场之祸,但事实是市场就很多时候是在扭曲得制度环境中运转得。因为,在基于户籍制度而形成的“农民工体制”下,市场活动主体,投资人、企业管理者、劳工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工作为国民的诸多基本权利被悬空,相应地,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也就享有事实上的特权。事实上,这十几年来,大多数地方政府都采取“亲商”政策,公然给予享企业以诸多法律与政策上的优惠和特权。企业与政府的这种特殊关系,恐怕是劳工收入长期以来被抑制的根源。

因此,政府现在应当做的事情,首先是废除给企业的诸多特权,尤其是放弃“亲商”理念,转而采取平等对待一切人的原则。这也是现代政府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在此之后,政府才有可能公正地对待投资人、管理者和劳工,当劳资双方出现纠纷、争执的时候,主要充当双方谈判的仲裁人。这样,具体各个企业内的劳工就可以与投资人、与企业管理者进行谈判、博弈。

由此,可能出现多种情形:劳工工资提高,或者劳动条件得到改善,或者劳工收入结构变化,比如底薪提高,加班减少。总之,每个企业调整劳工工资的方式将会不同,不同劳动者的收入调整的幅度也会不同。这其实是自然的,因为不同人的才能不同,其所应获得的报酬也理应不同。在企业和员工权利、义务大体对等的情况下,无数个别企业与员工谈判的总体结果可能是:劳工收入的调整将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保持同步。

归根到底,劳工收入的提高只能来自于企业与劳工的合作。以前的问题是,由于权利不对等,双方的合作剩余的分布不够均衡。现在,人们不应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让资本持有人遭到不公正对待。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制度变革,让劳动与资本持有人的权利大体对等,从而让双方在合作剩余的分配过程中大体上处于平等位置。这样,资本利益与劳工利益之间可以达成一种双方均可接受的平衡。这样的平衡只能由劳资双方在具体的环境中去自行发现、确定,用某个一刀切的指标从外部强行要求,乃是用一个不平衡替代另一个不平衡,而劳工最终也会反受其害。

南方都市报,20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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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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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中国治理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之研究。著有《立宪的技艺》、《政府的本分》等,出版译著《哈耶克传》、《货币的非国家化》、《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华人哈耶克学会发起人之一,主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译丛》、《奥地利学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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