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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体制下的司法困局

秋风

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涪陵区法院,爆破公司的委托人则是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法院在审理此案之前,接到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一份公函,内容是:

“一审(法院)……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这是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的一个典型样本。由于制度设计不当,长期以来,各级负责官员和掌握着实权的行政部门可以相当便利地干预司法过程。不过,除此之外的其它部门,倒也未必能够便利伸出干预之手,毕竟,法院也有自己的级别,也会顾及自己的行政尊严。推测起来,在常规情况下,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恐怕就不大容易干预司法过程,毕竟,它算不上法院的行政上级,最多只是行政平级单位。

但是,现在的政治话语则为它提供了一个可以堂而皇之地向法院发公函的便利:这就是维稳。控制、减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这人的维稳任务,是政府目前最为重要的政治工作。对此,哪个行政部门都不怠慢。于是,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这样一套维稳逻辑警告法院,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对这样的前景,同样承担着维稳任务的法院不能不三思。最终,法院也果然遵照这份公函的要求做出了判决。

政府要维护社会稳定,这当然没有错,这本来就是政府最重要的任务。在漫长历史演进过程中,相互隔离的各个政治共同体不约而同地设立法院之类的机构,目的也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在各个文明的治理结构中,法院通常都是最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构,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具体情景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均由法院来界定、维护,简单地说,社会秩序主要就靠法院来维护。其它行政权力机构则是法院的执行机构。因此,有学者认为,古代中国地方官员与其说是以行政官身份兼理司法,不如说是以司法官身份兼理行政。民众说及县衙门,首先联想到的也是打官司。这样的司法机构,确实可以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当代中国的治理结构则与众不同。主要是延续了革命精神,当今社会治理业依然主要依赖非常规的政治性权力,而不是更为常规性的司法体系。在据此原则设计的治理结构中,法院的独立性缺乏基本保障,任何一个掌握着实际权力的人和机关,都可以对法院日常活动施加影响。

政治也不断地为司法之外的部门干预司法提供借口,这首先是各种各样的运动。比如,每年一度的“严打”,必然让法院放弃常规司法,配合公安部门,按照从严、从快的原则处理案件。法院当然也被保罗在这些年来形成的维稳体制中,不得不配合信访部门及处理信访的所有行政、政治部门,通过对法律程序和规则的变通,特别地处理某些案件,目的是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变通,可能是从严、从快执法,但可能是从松、从慢执法。

总之,在现有体制下,法院在很多场合,不得不按照其它部门制定的短期政策,改变法律规则和程序,超越常规地执法。问题是,这样密切保持“配合”姿态、被迫服务于变化不定的短期政策性目标的司法体系,果真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政治稳定吗?未必。

正确的逻辑恐怕正好相反。一个社会维护其秩序,首先依赖人们在道德、伦理教化下,于不自觉中守法。其次,需要一个权威的司法体系对人们的争议作出公正裁决,扬善抑恶。司法体系的权威只能来自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性只能来自于它的专业性和对智慧的运用,而法官拥有这些技艺的前提是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不管短期的政治、行政、社会目标,仅仅服务于社会核心价值支持的长远的正义。这样的法官,不论作出何种判决,人们都会接受。社会如同波澜起伏、随时可能掀起惊涛骇浪的大海,获得人们信赖的法官组成的司法体系则是社会秩序的定海神针。

让司法体系服务于种种短期政策性目标,反而让目前中国司法体系陷入最大的尴尬中:它固然在解决纠纷,但同时也在制造大量纠纷——相当比例的民众上访就是针对司法裁决的。涪陵区法院按照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公函意见作出了对一位农民的不利判决,法院和管委员都相信,这样可以维护稳定。但是,这位法律权利被法院忽视、牺牲的农民,真的会稳定下来么?

时代周报,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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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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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中国治理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之研究。著有《立宪的技艺》、《政府的本分》等,出版译著《哈耶克传》、《货币的非国家化》、《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华人哈耶克学会发起人之一,主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译丛》、《奥地利学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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