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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黄光裕的特权变成公民的普遍权利

秋风

最近国美大股东黄光裕与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战争硝烟四起。人们觉得惊异的是,黄光裕目前还在等候二审,被关押在看守所。但他此次通过媒体高调发动控制权之战的做法让很多人以为,他只是换了一个地方办公而已。这种情况引起很多自认为代表弱势群体的人士的不满,他们说,黄光裕凭什么可以享有特权?

毫无疑问,就现有的法律制度及惯例而言,黄光裕现在所享有、所行使的确实是一种特权。有报道称,北京高院相关人员介绍,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黄在看守所内可通过允许,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

但是,我从来不会责备有些人跑到国外生二胎,我也不会反对黄光裕享有这样的特权。事实上,我主张,黄光裕应当享受更多特权,那就是,让他回家,回公司办理业务,直到法院做出终审裁决为止。但当然,我马上会补充说,立法者、执法者现在也应当做一件事情,就是把黄光裕已经享有的和可能享有的特权普遍化,让更多的公民可以享受这种特权。

说是在话,这只是法治常识的第一条:无罪推定。任何一个人,未经法院终审裁定有罪,都应被推定为无罪。黄光裕,或者任何其他人,不管他是在富人,还是穷人,是官员还是农民,在被法院终审判决罪名成立之前,都是清白的公民。一个公民应当在哪儿生活?当然是在他的家里,或者他认为合适的地方。因此,让法院终审判决之前黄光裕回家办公,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世界上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就是这样规定,执法者也就是这样执行的。此即“保释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它与法治几乎同时形成,事实上,它应当是法治的基本标志。因为法治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限制警察、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公民的第一自由就是人身自由,保释制度与人身保护令状一道,构成英国人眼里人身自由最重要的保障。

从这一历史的角度看,保释从一开始就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案件被告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据此制度,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应当予以释放。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应获得保释。允许保释,是执法者、司法者的义务。警察实施逮捕后,需要立刻决定究竟是羁押还是保释。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同样首先需考虑是否允许被告保释。通常情况下应允许保释,不允许保释只能是例外,比如杀人、强奸、持枪抢劫、外国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等。

经常看美剧的人,对这一套制度应当是很熟悉的。当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保释期间可能再次犯罪甚至逃跑,相应地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如专业的保释官、保释所。罗伯特·德尼罗演过一部电影《午夜狂奔》,讲的就是主角充当赏金猎人追捕逃跑之被保释人的故事。

中国也有取保候审制度,应当说,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但是,法律上的这一规定被不合理的警察权配置和扭曲的司法制度给截留了。有关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范围进行不正当的限制,而公安机关普遍指望在羁押期间取得口供破案,司法人员也过分看重法律的惩罚作用,由此形成的现实是,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成了常态,取保候审反而成了例外。

还是来看黄光裕。2008年11月,黄光裕被北京警方带走接受调查,至今已有二十个月。在这个漫长时间内,黄光裕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公安机关三次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三次退回补充侦查。随后,检察院提出起诉,法院审理,5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光裕提出上诉,等候二审。在此期间,黄光裕的妻子曾经取保候审,黄本人则一直被羁押,并且在相当长时间,无人知道他羁押于何处。然而,黄光裕果然是有罪之人吗?如果法院还没有做出终审判决,为什么像对待有罪之人那样对待他?

当然,翻检一下这些年来的媒体,黄光裕就该感慨自己算是十分幸运了,各地的看守所发生多少离奇古怪的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些已经构成法律的耻辱。

因此,中国也该按照保释制度,对现有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根本改造了,这个保释制度可是响当当的国际惯例。让黄光裕现在就回家,让羁押在看守所内的大多数人现在就回家。让他们在家里等候法院的传票,让他们在家里与律师讨论如何赢得自己案件。他们既然是法律上推定的无罪之人,那么,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就是不合法的,不管各个部门的规章是怎么规定的,羁押无罪之人都不可能是合法的。

南方都市报,2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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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秋风),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中国治理秩序的历史与理论之研究。著有《立宪的技艺》、《政府的本分》等,出版译著《哈耶克传》、《货币的非国家化》、《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华人哈耶克学会发起人之一,主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译丛》、《奥地利学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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